什么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、犯罪所得收益罪?怎么区分?
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行为。本罪是选择性罪名。
1、行为人所窝赃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。
2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等掩饰、隐藏赃物的行为。
3、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,但不高阔本犯。即行为人自己窝藏、转移、销售、掩饰、隐藏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,不成立本罪。
4、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,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藏。
案情。杀人后将被害人呢LV包送给女友,女友看出可能有问题,还拿了包和信用卡去使用。
事实判断:
该包属于犯罪所得。女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
法律适用:
1、行为人所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藏的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。
2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等掩饰、隐藏赃物的行为。
3、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,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行为属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,
本案结论。
1、女友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因为从客观上来说,该包属于犯罪所得,而女友的窝藏行为属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。女友认识到该包可能是犯人犯罪所得,因而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,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条件。
2、女友冒充被害人取款2万元的性质。
观点一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因为女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,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观点二,构成盗窃罪。女友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,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男友盗窃所得,并实施使用行为的,属于承继的共犯,故应以盗窃罪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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